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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章程

 爱在兰溪志愿者章程

第一条 总则

 一、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、信念和责任,不为物质报酬,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。

二、志愿者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:身心健康,热爱公益事业,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,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,自愿服从《爱在兰溪志愿者章程》

三、本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政策。倡导团结友爱,助人为乐,无私奉献的新风和正气。弘扬社会主义、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。本协会的宗旨是:“奉献爱心,服务社会,实现自我”,奉行“自愿、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准则。

第二条 志愿者管理原则

一、为“爱在兰溪”做义务工作时,必须遵守法律。不得以“爱在兰溪”的名义进行任何违法活动, 也不得以“爱在兰溪”的名义从事任何政治或宗教活动。

 二、不从事任何违背“爱在兰溪”章程的活动;不做有损于“爱在兰溪”声誉的事情;不参加任何会对“爱在兰溪”造成危害的组织或活动。

 三、认同“爱在兰溪”的理念、宗旨、基本原则以及运作方式。工作中严格遵守关于“爱在兰溪”的所有规定、制度,按照工作流程办事。

 四、 在工作上与其它志愿者互相合作、友好相处,有团队工作意识。服从所在小组或团队负责人员的领导,尽力完成所承诺的义务工作。

五、未经“爱在兰溪”授权,志愿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:

 1. 接受任何来自媒体、官方和其他机构的邀请、访谈或者采访;或代表“爱在兰溪”向媒体公布任何有关“爱在兰溪”的新闻或报导。利用“爱在兰溪”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活动、与公益无关的活动或为自己牟利。

2.以任何名义直接 ( 或间接 ) 接受任何他人给予“爱在兰溪”( 或被资助项目上 ) 的金钱或物质资助。

3,对外宣称自己代表“爱在兰溪”进行活动。

 4,擅自利用“爱在兰溪”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“爱在兰溪”的活动。

 5,泄露“爱在兰溪”任何资料,包括其他志愿者的非公开的个人资料。

 六、必须严格遵守“爱在兰溪”的财务制度,受“爱在兰溪”委托从事有关活动时所需费用原则上个人自理(特殊情况部分费用由“爱在兰溪”提供),活动期间发生的任何纠纷与意外事故均自行负责。

七、志愿者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,授权“爱在兰溪”在认为必要时可公开其本人的一些个人资料以及联络方式。

八、志愿者与“爱在兰溪”的纠纷仅限在“爱在兰溪”内部解决,不得泄漏除“爱在兰溪”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或组织。

 九、志愿者理当积极完成其承诺的志愿工作,有事须提前向所在的工作部门负责人请假。如因故无法从事“爱在兰溪”志愿工作时,需提前一周通知“爱在兰溪”管委会,并交接正在从事的工作和相关资料。

 十、当“爱在兰溪”志愿者因故长时间不能参加活动时,志愿者本人应积极配合正在从事的志愿者工作的交接,并交回相关的资料和“爱在兰溪志愿者证”。志愿者离开后,仍需对其在参与志愿者时取得的资料保密,不得泄露给第三方。

 十一、凡新加入的志愿者先加入预备群,参加一定数量的由“爱在兰溪”组织的公益活动后由所在的工作部门负责人与“爱在兰溪”管委会共同评审,合格者自动转为正式志愿者身份,不合格者则不予转正。

第三条 激励机制

一、对志愿服务成绩良好的志愿者,因升学、就业、进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志愿服务绩效证明的,发给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。

二、    对志愿服务成绩突出的志愿者,进行年度表彰并颁发证书及少量的物质奖励。

以上条例,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“爱在兰溪”管委会保留对以上各条例的解释权、补充修改权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兰溪市爱在兰溪助学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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